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 107 年 02 月 21 日)
第13條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收到申報人依第十一條規定檢附申報書件之日起,應於 十五日內查核完竣,並依下列查核結果通知申報人:

一、經查核合格者,予以備查。

二、標準檢查項目之檢查結果為提具改善計畫書者,應限期改正完竣並再 行申報。

三、經查核不合格者,應詳列改正事項,通知申報人,令其於送達之日起 三十日內改正完竣,並送請復核。但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需要者 ,得予以延長,最長以九十日為限。

未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改善申報,或第三款規定送請復核或復核仍不合規定 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依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