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 107 年 02 月 21 日)
第12條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核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文件,應就下列規定項目 為之:

一、申報書。

二、標準檢查報告書或評估檢查報告書。

三、標準檢查改善計畫書。

四、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認可證影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文件。

前項標準檢查報告書或評估檢查報告書,由下列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依本 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簽證負責:

一、標準檢查:標準檢查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

二、評估檢查:評估檢查專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