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 102 年 03 月 01 日)
第36條
室內裝修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明屬實後,報請內 政部廢止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並註銷登記證:

一、登記證供他人從事室內裝修業務。

二、受停業處分累計滿三年。

三、受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累計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