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 102 年 03 月 01 日)
第32條
室內裝修工程完竣後,應由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會同室內裝 修從業者向原申請審查機關或機構申請竣工查驗合格後,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新建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者,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及 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後,始得使用;其室內裝修涉及原建造執照核定圖樣及 說明書之變更者,並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受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之申請 ,應於七日內指派查驗人員至現場檢查。經查核與驗章圖說相符者,檢查 表經查驗人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核發合格證明,對於不合格者,應通知 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修改,逾期未修改者,審查機構應 報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明處理。

室內裝修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者,應由消防主管機關於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 明前完成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