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 102 年 03 月 01 日)
第31條
室內裝修施工中,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派 員查驗,發現與核定裝修圖說不符者,應以書面通知起造人、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停工或修改;必要時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查驗時,所派人員應出示其身分證明 文件;其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起造人、所有權人、使用人及室內裝修 從業者得拒絕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