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 102 年 03 月 01 日)
第30條
室內裝修施工從業者應依照核定之室內裝修圖說施工;如於施工前或施工 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本辦法申請辦理審核。但不變更防火避難設施、防 火區劃,不降低原使用裝修材料耐燃等級或分間牆構造之防火時效者,得 於竣工後,備具第三十四條規定圖說,一次報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