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 102 年 03 月 01 日)
第2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應就下列項目加以審核:

一、申請圖說文件應齊全。

二、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