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 102 年 03 月 01 日)
第25條
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但建築物之 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 建築師簽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