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 102 年 03 月 01 日)
第23條
申請室內裝修審核時,應檢附下列圖說文件: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室內裝修平面圖或申請建築執照之平面圖 。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明檔案資料確無前次核准使 用執照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平面圖屬實者,得以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 規定之現況圖替代之。

四、室內裝修圖說。 前項第三款所稱現況圖為載明裝修樓層現況之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 備、防火區劃、主要構造位置之圖說,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