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 102 年 03 月 01 日)
第21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於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 部申請換發登記證:
一、申請書。
二、原登記證正本。
三、前條規定之訓練證明文件。但符合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十七條第一款 資格者,免附。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修正生效日前領得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者 ,依附表二之規定期限檢附申請書及原登記證正本向內政部申請換發登記 證;逾期未辦理者,原登記證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