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 102 年 03 月 01 日)
第17條
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建築師、土木、結構工程技師證書者。

二、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建築工程管理、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 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經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者。其為領得裝潢 木工或家具木工技術士證者,應分別增加四十小時及六十小時以上, 有關混凝土、金屬工程、疊砌、粉刷、防水隔熱、面材舖貼、玻璃與 壓克力按裝、油漆塗裝、水電工程及工程管理等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