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 102 年 03 月 01 日)
第13條
室內裝修業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內政部存查,於申請復業核准後發 還之。

室內裝修業歇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內政部並辦理註銷登記;其未送繳 者,由內政部逕為廢止登記許可並註銷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