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 102 年 03 月 01 日)
第10條
室內裝修業應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室 內裝修業登記許可並領得登記證,未領得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裝修業 務:
一、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室內裝修業變更登記事項時,應申請換發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