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104 年 06 月 15 日)
第6條
昇降設備之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受理者,檢查機構應指派檢查員依第七 條規定檢查,並製作安全檢查表。

昇降設備檢查通過者,安全檢查表經檢查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送交檢查 機構,由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

前項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應按月彙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