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104 年 06 月 15 日)
第5條
昇降設備安全檢查頻率,規定如下:

一、昇降送貨機每三年一次。

二、個人住宅用昇降機每三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 ,每年一次。

三、供五樓以下公寓大廈使用之昇降機每二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 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年一次。

四、前三款以外之昇降設備每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 者,每半年一次。

管理人應於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 專業廠商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