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104 年 06 月 15 日)
第4條
管理人應委請專業廠商負責昇降設備之維護保養,由專業技術人員依一般 維護保養之作業程序,按月實施並作成紀錄表一式二份,並應簽章及填註 其證照號碼,由管理人及專業廠商各執一份。

專業技術人員應查核前條第四項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對於已屆 耐用基準之組件,應於保養紀錄表載明處理情形;已更換之組件,應另行 填列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 日修正施行前已領得使用許可證之昇降設備,亦同。

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應併同維護保養紀錄表,按月檢送當地主管 建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