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104 年 06 月 15 日)
第31條
經依前條規定廢止指定,或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依法撤銷指定,於廢止 或撤銷未滿三年者,不得指定為檢查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