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104 年 06 月 15 日)
第3條
昇降設備安裝完成後,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

前項竣工檢查,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核發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使用執照 時併同辦理,或委託檢查機構為之。經檢查通過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並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安全檢查 頻率註明有效期限。

使用許可證應妥善張貼於出入口處前上方顯眼處所。

申請竣工檢查時,應檢附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