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104 年 06 月 15 日)
第28條
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報請中央主管建築 機關廢止其登記證:

一、有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三項情形之一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通知 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並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處停止執行職務之 處分達三次且受停止執行職務之處分累計滿三年。

二、受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累計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