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104 年 06 月 15 日)
第27條
專業技術人員於登記證有效期限五年內,有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三項情 形之一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改正達三次,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得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