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104 年 06 月 15 日)
第23條
專業廠商於登記證有效期限五年內,有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二項情形之 一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改正達三次,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得報 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