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104 年 06 月 15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 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三、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昇降設備安裝 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

四、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 廠商,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五、檢查機構: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接受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委 託執行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或團體。

六、檢查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並受聘於檢查機構 從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