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辦法
( 94 年 11 月 01 日)
第5條
申請認可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 (構) 、公會團體 (以下簡稱申請認可單 位) ,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認可費新臺幣一萬元,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書。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專責業務主管身分證明文件及學經歷證明文件。 五、評鑑委員名冊、身分證明文件、學經歷證明文件及受聘同意書。 六、評鑑業務執行計畫書。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