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辦法  ( 94 年 11 月 01 日)
第13條
受委託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 (構) 、公會團體經撤銷或廢止認可者,自 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不得再辦理營造業評鑑業務;其已受理而未完成之 評鑑業務,應委由其他經認可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 (構) 、公會團體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