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辦法  ( 94 年 11 月 01 日)
第12條
經認可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 (構) 、公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 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

一、經依第十條考核複查結果不合規定者。 二、評鑑不實者。 三、接受不正當利益者。 四、喪失執行業務能力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辦理評鑑業務違失情節重大者。 前項評鑑機構自廢止其認可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