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辦法  ( 94 年 11 月 01 日)
第11條
經認可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 (構) 、公會團體,以不實文件或資料申請 認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認可證書,且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