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評鑑辦法  ( 98 年 07 月 29 日)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二條申請,應依營造業評鑑認定基準表(如附件二) 評鑑,評鑑結果分為第一級、第二級及第三級,並核發營造業評鑑證書( 以下簡稱評鑑證書)。

前項評鑑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營造業得於期限屆滿或於每年度依第二條 規定申請當年度之評鑑;同一年度內不得重複申請評鑑。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營造業得申請補辦九十二年度至 九十四年度之評鑑;逾期不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