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評鑑辦法  ( 98 年 07 月 29 日)
第4條
營造業申請評鑑文件不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其於一個月內 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評鑑費及證書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