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評鑑辦法  ( 98 年 07 月 29 日)
第2條
綜合營造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專業營造業 (以下簡稱營造業)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評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與評鑑費新臺幣五百元及證 書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申請書。 二、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公會會員證影本。 五、營造業評定報告書。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