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 94 年 10 月 31 日)
第4條
前條第一款公告之再生資源項目,其再生利用規範,由本部併公告之。

前條第二款經核准之再生資源項目,其再生利用規範依本部核准文件內容 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