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93 年 11 月 09 日)
第6條
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每年一次。管理人應於使用期限屆滿三十日內自行 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 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