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機械停車設備安裝完成後,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
。
前項竣工檢查,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核發建築物或雜項工
作物使用執照時併同辦理
,或委託檢查機構為之。經檢查通過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
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並註明使用期限為一年。
使用許可證應妥善張貼於機械停車設備出入口處前上方顯眼處所。
第一項竣工檢查由檢查機構受理者,其申請檢查之強度計算、組配圖及動
力計算等資料,應由具機械或電機技師資格者先行審核後,檢查員再依其
審核意見辦理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