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 (以下簡稱機械停車設備) :指附設於建築物,
以機械搬運或停放車輛之停車設備、汽車用昇降機或旋轉臺。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三、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機械停車設備
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
四、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
廠商,擔任機械停車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五、檢查機構: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接受直轄市、縣 (市) 主
管建築機關委託執行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或團體。
六、檢查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並受聘於檢查機構
從事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