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93 年 11 月 09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 (以下簡稱機械停車設備) :指附設於建築物, 以機械搬運或停放車輛之停車設備、汽車用昇降機或旋轉臺。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三、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機械停車設備 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

四、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 廠商,擔任機械停車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五、檢查機構: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接受直轄市、縣 (市) 主 管建築機關委託執行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或團體。

六、檢查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並受聘於檢查機構 從事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