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93 年 11 月 09 日)
第12條
申請登記為專業廠商者,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建築機 關申請核發專業廠商登記證:

一、資本額在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六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之登記文件。

四、其他有關文件。

前項文件有變更者,應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