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93 年 11 月 09 日)
第11條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之機關 (構) 、團體或學 校辦理專業技術人員或檢查員訓練:

一、全國性之機械工程科、電機工程科等技師公會。

二、全國性相關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之協會或團體。

三、從事機械停車設備相關之研究、設計、檢查或教育訓練等工作著有成 績之機關 (構) 、團體或學校。

前項受委託之訓練機關 (構) 或團體應具有從事機械停車設備工作五年以 上經驗,足堪擔任相關訓練工作之專業技術人員五人以上為其會員或受聘 為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