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 102 年 06 月 27 日)
第7條
建築物申請變更為 A、B、C 類別及 D1 組別之使用單元,其與同樓層、 直上樓層及直下樓層相鄰之其他使用單元,應依第五條規定區劃分隔及符 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之主要構造應為防火構造。

二、坐落於非商業區之建築物申請變更之使用單元與 H 類別及 F1、F2 、F3 組別等使用單元之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無開口 牆壁及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