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 102 年 06 月 27 日)
第3條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 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如附表 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