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 93 年 06 月 17 日)
第8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為因應地方特色之發展,得就招牌廣告及 樹立廣告之規模、突出建築物牆面之距離,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範圍內 另定規定;並得就其形狀、色彩及字體型式等事項,訂定設置規範。

申請設置樹立廣告及招牌廣告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依前 項規定及設置規範審查;其審查得委託第五條第一項之專業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