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 93 年 06 月 17 日)
第4條
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位於車道上方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四點六公尺以上。

二、前款以外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位於退縮騎 樓上方者,並應符合當地騎樓淨高之規定。

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五十公分。

前二項規定於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