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 93 年 06 月 17 日)
第3條
下列規模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免申請雜項執照: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二公尺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

三、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六公尺者。

四、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