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 93 年 06 月 17 日)
第13條
下列用途之建築物或場所,其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除商標以外之文字,應 附加英語標示:

一、觀光旅館。

二、百貨公司。

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之超級市場、量販店、餐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