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 93 年 06 月 17 日)
第12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後,原雜項使用執 照及許可失其效力,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