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93 年 06 月 14 日)
第5條
前條所定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指下列規定之一:

一、工程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二、建築物高度在三十六公尺以上者。

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深度在十公尺以上者。

四、橋樑柱跨距在二十五公尺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