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93 年 06 月 14 日)
第2條
本法所稱離島地區之範圍,包括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與臺東縣蘭嶼鄉 、綠島鄉及屏東縣琉球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