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7條
違章建築查報人員查報新違章建築不力者,依左列規定分別予以處分:

一、查報轄區內有新違章建築施工未予查報者,應予申誡或記過。一個月 內有前列情事兩次以上者,應予記過或記大過。

二、查報轄區內之新違章建築已全部完工而未查報者,應予記大過。

三、拆除新違章建築時,無故不到現場會同辦理者,應予申誡或記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