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6條
拆除違章建築時,警察單位未能應主管建築機關要求及時配備必要警力, 擔任現場警戒維持秩序者,其主管及主辦人員視其情節輕重應予申誡、記 過或記大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