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19條
為督導考核執行違章建築之處理,內政部、國防部應分別設置處理違章建 築督導考核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設置處理違章建築督導協調會報 ,定期辦理,其有關人員並視執行成效分別議定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