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18條
國軍眷區以外之軍人軍眷新違章建築,當地憲兵隊於接獲通知 (口頭或電 話通知後補辦書面通知手續) 後,未能及時到達現場維持秩序或擔任上項 工作不力或故延無法拆除者,視其情節輕重,由國防部按現行有關法規, 對其主管及執行人員分別予以適當懲處。其維持秩序工作努力,使拆除工 作得以順利進行者,予以適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