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17條
國軍眷區範圍內之違章建築,各該眷區建管單位主管及經辦人員,未能事 前防止或事後未予以取締者,視其情節輕重,由國防部按現行有關法規予 以適當懲處。其有疏導有方事前防止或事後執行取締卓著績效者,予以適 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