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 98 年 09 月 21 日)
第9條
管理維護公司應具有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置有事務管理人員四人以上,及技術服務人員四人以上。

前項第二款技術服務人員不得為同一類技術服務人員。